1、附加调整系数包括的内容
附加调整系数除包括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以外,还应包括总则中的“1.0.9”的气温附加调整系数及“1.0.10”的海拔高程附加调整系数。
(1)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
各实物工作的附件调整系数按“2002收费标准”确定,对照“2002收费使用手册”中相应的注释执行。本勘查项目可能涉及到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如下:
①GPS控制测量(E级)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表2.2-3序号5GPS附加调整系数由序号12覆盖或隐蔽程度大于60%附加调整系数取1.5、序号14数字化测量附加调整系数取1.5三项综合确定,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2.0。
②控制测量图根点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表2.2-3序号4图根点三角高程附加调整系数1.2,序号12覆盖或隐蔽程度大于60%附加调整系数取1.5、序号14数字化测量附加调整系数取1.5四项综合确定,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2.2。
③地形测量1:500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表2.2-3序号12覆盖或隐蔽程度大于60%附加调整系数取1.5、序号14数字化测量附加调整系数取1.5、建筑群区1:500附加调整系数2.0,三项综合确定,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3.0。
地形测量1:5000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表2.2-3序号12覆盖或隐蔽程度大于60%附加调整系数取1.5、序号14数字化测量附加调整系数取1.5两项综合确定,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2.0。
④断面测量1:200、1:2000和1:5000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表2.2-3序号12覆盖或隐蔽程度大于60%附加调整系数取1.5、序号14数字化测量附加调整系数取1.5,两项综合确定,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2.0。
⑤工程地质测绘1:500和1:5000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准表3.2-2序号3工程地质测绘与地质测量同时进行时附加调整系数取1.5;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5。
⑥探槽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项目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探槽的附加调整系数取1.3,所以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
⑦取样的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准表3.3-5序号7岩溶、洞穴、泥石流、滑坡、沙漠、山前洪积裙等复杂场地附加调整系数取1.3;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
⑧泥石流浆体重度试验在“2002收费标准”未列入,依据《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项目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与现场大重度试验一样按500元计算。实物工作的附加调整系数依据“2002收费标准”准表3.3-5序号7岩溶、洞穴、泥石流、滑坡、沙漠、山前洪积裙等复杂场地附加调整系数取1.3;最终实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
(2)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为准,本项目气温附加调整系数取1.0。
(3)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的确定:勘查区海拔标高低于2000m,依据收费标准准则中的1.0.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
2、附加调整系数的计算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最终的附加调整系数值。具体数值与计算见勘查设计项目费用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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