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理论与实践研究・6・2010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朱 肃 建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教研室,新疆五家渠831300)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督检察权的行使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足,本文提出相应的 完善措施,具体包括:改革标准,主张较好论;改革节奏,主张渐进论;实际策略,则为从技术到制度。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权;人民监督员;效力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各种自变量与 因变量持续不断地冲突,必然导致变化和发展的能 量潜滋暗长,这种源于社会内部的驱动的能力积累 到一定临界点,就会使社会发生结构性的嬗变”。L1] 而司法改革正是这种嬗变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律发 其结果也同样关系到公民人权与社会公正。如果将 司法的民主参与仅仅限定于“参与审判权”而不包 括“参与检察权”,那么通过民主参与公共权力来构 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必将留下不足之处。在实践中, 检察权的行使在具体程序上由谁来监督的问题,一 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检察机关 的一个理念难题。监督者不受监督,腐败和滥用权 力也同样不可避免。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本意是通过 分权防范法官的恣意和警察滥权,同时防范检察官 自身权力的滥用也是一样重要,否则,不仅起不到 展是包含在社会整体发展之中的,而且法律发展是 与社会发展互动的。进入新世纪以来,构建“和谐 社会”开始成为最强的时代音符。“和谐社会”的本 质有二: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利益公平分配;二是政 治意义上的社会对话与分工合作,也即通过公共权 力的规范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实现兼容个 防范法官和警察滥权的目的,还会对法治造成或许 更大的破坏。因此,自有检察官制度以来,如何防 范检察官的滥权,无不成为各国检察制度的核心问 题之~。 体活力与社会稳定的公共秩序。L2]和谐社会建设离不 开公民对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必要参与,不但包括 对立法过程、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也应包括对司 法程序的参与。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参与自古有之, 陪审制度就是典型表现。除法院审判之外,检察权 正是在这一系列背景下,2003年8月,最高人 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 及其运作过程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范畴, 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制定反垄断法多边规 则的呼声也逐渐提高。因此,中国要呼吁和推动符 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多边竞争规则的制定,以完善我 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体系,维护我国在国际技 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 版社,2007. Es]张乃根.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J]. [6]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规制知识产 权的权力行使E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 E73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 实践I-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E83白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及对我国相 关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吉尔霍斯.反垄断法律与经济EM3.王晓晔,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91刘天君.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调控E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 E23安丽.国际技术转让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E1o3李月青.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思考EJ3.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3D从AT&T到微软——美国反垄断透析[M].北京:经 济El报出版社,2004. E43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EM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责任编辑子或) ・ 79 ・ 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卣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 善提供正当件基础。凶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符合 一定的法律精神并有高检院新出台的《规定》.但其法 1.制订《人民监督员法》 并丁2004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广泛开展了试点 工作。 律依据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应予完善。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成熟的基石jl:上,将人民监 督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人民监督员的产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 室的报告,截至2009年】2月,全国共有3]37个检察 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仝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 86.5 ;先后有3.4万人担任人民监督员,现任人民 监督员21 962人。据统计,2004年至2009年的全国 “两会”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 和政协委员共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方面的议案 2O项、提案4项和建议7项。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问题,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这项民主监督工作全方位 地纳入法治化轨道o ESJ新《规定》的出台,说明肯定了 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以来取得的成绩,这对于制订 《人民监督员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2.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关规定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果可能产生间接的法律效 力,可以启动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核程序,所以对于司 工作开展以米,人民监督员已对31 457件“三类案件” 进行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提 出不同意见的有1 13O件,检察机关采纳637件,占 法工作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出 可操作性规定,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增加 一56.3 ;对立案或不立案是否正确、超期羁押、违法搜 查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783件,绝大部分已由 人民检察院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反馈。【3]20]0 条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 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 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在“人民检察 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一节中规定:“人民检察院 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或者拟 作不起诉决定的,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等条款[6]。 规定》,新规定的出台也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肯定 和补充。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 出的一些不足,在所处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本文相应 地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当然,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 二、法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①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可以借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办法,可具体考虑为: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 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向人民 上说,不管怎样的“发展”都不可能达到“完善”,只能 追求一种“相对的合理”。即在一个还不尽如人意的 法治环境巾,在多方面条件的约束下,无论是制度改 革还是程序操作,我们都不能乞求尽善尽美,只追求 一监督员办公室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人民监督 员办公室进行审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种相对合理。具体来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改革 标准,主张较好论;改革节奏,主张渐进论;实际策略, 则为从技术到制度。_4 一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布。L7 在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英美法系中, 陪审团的职责是只认定事实,不适用法律,凶此,陪审 、立法支持 团的人员只需没有回避理由,能够正确判断事实即 可。而我们所聘任的人民监督员,需要对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进行监督, 此,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条件应 当更为严格,要兼顾专业性和代表性,既要具有一定 一项制度在初始阶段超越已有的法律体系进行 尝试,往往会为急速变革的社会所容许,这并不难理 解。然而无限期地“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制度实践而 言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因为这必然会破坏社会对规则 的信心和对法律的期待。在实践成熟的基础上,应当 结合对制度合理性的论证和检验,适时推动立法措施 的出台,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制定专门的用以规范该 改革实践的法律规范,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实践和完 的法律知识,又要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高的社会 威望。我国现有规定对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 做了限制性规定,这些人员主要是党政机关及其组成 人员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从 事司法工作的在职人员。笔者的意见是,所有的国家 ①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新《规定》中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 件的可以有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此种观点笔者还是同意的,但对于具体的选任程序,笔者 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 ・ 8O ・ 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检察机 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 权力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被监 督者,由被监督者监督监督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 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可 能会使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中“人民”的理解有所 偏差。L8 此,应扩大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范 同,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 员。所以,从监督的时间保障和监督的社会信任的角 度考虑,应多从法学教授、离退休法律工作者或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中选聘,以有利于保证监督结 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度。 三、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笔者认为,应赋予人民监督员全面监督检察机关 各项工作、重点监督其自由裁量权的职权,但只限于 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情节判断。 1.将监督案件从查办职务犯罪扩展到查办一般 刑事犯罪 一般刑事犯罪同样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侵害社 会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现行制度规定的监督范围不符合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个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刑事 立法价值取向。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来看,都是为了 防止检察机关有罪不诉,放纵对犯罪的打击,更偏重于对 打击犯罪的监督。而且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包括运行 十分成功的日本检察审查会的社会监督模式,德国的司法 审查模式等,针对不起诉案件均没有做自侦、非自侦案件 的区分。嘲因此,从整体建构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将非自 侦案件也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L】。_另一方面,各地 也在实践中对扩大监督范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扬州市 维扬区检察院就曾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一些有影响、 容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2007 年8月,该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拟对一起交 通肇事案嫌疑^夏某作相对不起诉,但考虑到夏某身份特 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最终该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 与检委会案件讨论,这样既严格依法贯彻了宽严相济政 策,又维护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实现了执法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1] 2.将监督事项从侦查环节扩展到各项检察工作 立案、逮捕、起诉这三个环节是保护人权和打击 犯罪的结合点,提起公诉及民事、行政抗诉是检察机关 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方式,监督刑罚执行是保证刑法 目的实现的关键环节,这些都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公 正行使权力,都需要有效监督。要根据执法现实的需 要,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条件成熟时,还 可通过立法将检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举报、对自侦案件 的立案和侦查以及错案等都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监督范 同。D2j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仍 有扩大空间:一是对消极行使检察权的监督。人民检 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进行监督的,对 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 可以列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二是对非法权力干 预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应对外部权力干预办案的行为 进行监督,帮助人民检察院排忧解难;三是对人民检察 院本身不正当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大对检察人员在 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o[13] 但是在实际规则的操作中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 范围,应当立足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法律框架,也应 充分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检察改革中推出 的新生事物,虽然其优越性在实践中得以彰显,但仍 需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我们必须“摸着石头过河”,其 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试点阶段对监督范围做出 一定限制是必要的,经过一定的实践检验,再有计划、 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放开,使检察权行使的更多方 面置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之下,使更多公民的基本权利 能够通过制度的实施得到保障和救济。 四、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 1.人民监督员工作独立的物质条件 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人民 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保障自侦案件侦查权的正确 行使而探索并催生的,它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自身, 监督的内容是审查、评议检察机关的某些权力运作。 所以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o[14]根据 《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 需经费,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人民监督员 的工作补贴由检察机关列支,这种做法有“花钱买监 督”之嫌,实不可取。为了体现监督的公正性,应将人 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的费用及报酬纳入国家和地方 财政预算。有学者指出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 察系统内部的“体内运作”,有必要向“宏观建构”转向 首先要在财政上具有独立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独立 的外部监督oDO]对此,2006年高检院孙谦副检察长指 出:从论证、讨论到试点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 心问题就是构建一种规范的“体外”制度。 2.赋予监督意见间接的法律效力 目前,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赋予了一定的效 力,即对撤销案件和不起诉两种职务犯罪案件提出监 督意见,如果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 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 81 ・ 这种规定值得肯定。 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并不 是很低的,不会对检察工作造成明显的影响。相对于 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为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检察机 通过提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带来的实效,这 关,其制约性就显得不够充分,难免给人感觉人民监 属于正当程序的必要代价。 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做秀之举。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有关制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程序将其表决 度安排有待于实践的检验,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发展。 意见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实,这种转化就是 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勇于实践,在实践中总 审查和确认,无论设置多少审查和复核环节都无助于改 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丰富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 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性质。而且,增设审查环节必 提出切实可行并能保证取得实效的立法方案,使人民 然削弱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降低人民监督员制 监督员制度在未来的有关立法中得到规范和发展。 度的实效。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减少对人民监督员表 参考文献: 决意见的再议环节,通过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两种主体 的确认,赋予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以间接的法律效力。 E1]李毅.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EB/OL].(2010—6 —有学者建议,为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可规定“对 20)Http {、 .sachina.edu/Htmldata/longbook/ 于人民监督员以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票通过的第一 liyi——structure——china/462.htm1. 次表决意见,检察长一般应予确认;对于人民监督员以 [2]卓泽渊.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法治任务[J].人民检察, 2007(2):46. 绝对多数票通过的第二次表决意见,上级检察机关一般 [3]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外部监督的有效探索[N].检察 应予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153 日报,2O1O—O2—28. 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加以限制: [4]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一是第二次表决意见监督的范围应当限于检察 31—32. 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二是 [5]毋晓蕾.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探索[J].郑州航空工 第二次表决意见的形成程序应当是,再次召集人民监 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3):138. 督员会议,经过进一步了解情况和独立评议之后进行 [6]文盛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口].方 圆法治. 表决。如果表决意见仍为应当立案侦查或起诉的,检 [7]王梅.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思考[J].管 察长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 理观察,2009(6):24. 关应当及时复核,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批准人民监督 [8]王楚.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 员的表决意见。检察长在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应当 2009(7):154. 指令有关部门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从而使人民监督 [9]成凯.论我国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J].社会科 员的表决意见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项措施减少了 学研究,2008(6):28. 原来由上级检察院裁决的程序,通过检察长指令的确 [10]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 展[J].人民检察,2005(1):44. 认使其获得了法律效力,大大地加强了人民监努员表 [11]《江苏维扬尝试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IN].检 决意见的刚性。 察日报,2008--03--20. 上述建议加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对其合 [12]张健、曾狲.Xq140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 理性的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监督员监 件的分析口].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2. 督的效力是否过强,客观上形成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 [13]但伟.正确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推进检察改革 见具有决定性意义。这对检察权并不构成危害或有 [J].人民检察,2004(5):42. 实质性威胁,因为有后续的审判程序来裁决,不会造 [14]高放、杨俊丽《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J].法 成严重的消极后果。二是关于错案责任问题。如果 制与社会,2009(7):156. [15]韩大元,王晓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学思考[J]. 最终证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是错误的,也是可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15. 容忍的,既不必追究人民监督员的责任,也不必追究 (责任编辑子或) 检察长的责任。我们可以预测,由此引起错案的概率 ①新《规定》取消了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复核,在笔者看来是一种制度的倒退,这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会更 加无力。因此,对于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复核,笔者还是持赞同意见。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