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销条件:医疗保险连续交满三个月,第四个月开始生效,可以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医疗卡。
2、报销所需资料:医院的发票、总清单、医嘱证明、病例等。
3、报销范围: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费用,自费药不报销,乙醚药报销80%。床位费限额,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不报销。
4、报销时需携带的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