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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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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小时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旨在解决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以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产业迅速发展,风力发电连续四年翻番,风电装机容量已达1250万千瓦。同时,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生物质利用等领域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也为国际社会树立了积极的典范。

然而,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电网规划与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不匹配,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机制不完善,以及配套优惠财税*执行不力等。为此,全国*通过议案和建议,明确要求解决上述问题,并建议通过修改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加以解决。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后评估工作,形成了后评估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进展,分析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法律条文的修改意见。在广泛调研、座谈和协调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常委会审议。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基础上,强调了统筹规划、市场配置与*宏观*相结合、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等原则。针对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强调了规划的统筹协调和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以增强规划的指导和*作用。

关于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修正案(草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规定了*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明确了电网企业应收购的最低限额指标,并强调了电网企业的规划和建设责任,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服务。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第二十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第二十四条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旨在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竞争力,同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有效使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通过上述原则和主要内容的调整,修正案(草案)将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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