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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管辖范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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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03:53

法律分析: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成都铁路运输两级*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业务所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四、当事人就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既向铁路运输*起诉,又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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