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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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19:22
在*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其中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所颁布的法案和*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而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种理论则强调所有公民之间的*平等。典型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依赖于多数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数*的假设上,而非多数派能统治全部人口。这个理论也被用于主张参与*的义务,例如将投票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之一,或是*富有阶层的影响力—例如在选战中的金融*。
这些民主的理论都是围绕于一个民主制度应该变成怎样的问题上。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则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张民主所发挥的功能是让创造它的团体和个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这种理论认为占据这些职位并运行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于其私利的。这种理论是由经济学家所创造,有时候也被称为经济学的民主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于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过民主制度产生的集体决策不可能反应出完整的“集体偏好”。一些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也因此认为应该以共和立宪制取代民主立宪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数派的权利。
还有一种民主理论则是根基于多数决的基础上,认为多数决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此一来大多数的人口都能满足现行的*统治。而缺点则是少数派将生活在多数派的统治下,这有时也被称为多数*或暴民*。如果多数派没有受到*和法律制度的*,也可能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边缘化。 “民主”一词的定义自从古希腊到现代一直都变动不定。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词指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
在*的理论和历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国*的开国理论上,“民主”一词仅只用于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则被用以描述代议民主制。不过在现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国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才会坚持使用“民主”一词来指称直接民主制。
美国开国先驱们在起草美国*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号文里主张共和国的*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的侵犯。不过,*的起草人们也谨慎地在*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内,创建了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们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加以抗衡,依照这套*产生的联邦*架构成为了今天人们所称的*共和国。
不过,现代对于“共和”一词的定义指的则是所有由选举选出国家元首、并且有一定任期*的国家,而与之相对照的则是大多数当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亦即采取代议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决定。
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的”改变*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记名四原则。